罪犯何香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12号
罪犯何香,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鲁1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鲁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于2019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服法,从内心更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毒品迷失了自我,它危害了社会,危害了他人,更伤害了亲人,我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该犯在报请期间,能够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6次违纪,共计扣罚73分,其中,曾因违反定置管理要求、违反行为规范等原因被扣罚51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真进行反思,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遵规守纪意识有明显的提升,改造进步较为明显,总体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听讲,尊重老师,虚心求教,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作为三组机工,曾因质量问题被扣罚22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认真遵守工艺要求,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工序分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改造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经警官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能够做到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137.8分,获得表扬八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13执2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的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罪犯何香卷宗材料共 1卷1册 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