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本英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15号
罪犯刘本英,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大崮村75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鲁02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本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鲁刑核125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定罪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于2018年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1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送达回证日期为2020年5月1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深深的自责和后悔,不应该随意践踏别人的生命,在警官的教育和帮助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深挖犯罪根源并下定决心,用行动去洗心革面。”
该犯在报请期间,能够基本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17分。该犯虽有违纪扣罚,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改正,努力学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正视自身问题,改造态度较为端正。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尊重老师,虚心求教,独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作为九组机工,曾因违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扣罚3分,经批评后能够遵守劳动现场纪律,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工序分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周期内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经过警官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遵规守纪意识有明显提高,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955分,获得表扬十三次,民事赔偿36369元已履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本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罪犯刘本英卷宗材料共1卷1册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