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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福昌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482号

    罪犯刘福昌,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123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2017)鲁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该犯未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鲁刑核3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福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于2018年6月1日送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改造,于2018年8月3日调入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17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5月17日起,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积极改造,承认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表现积极主动。

    该犯服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获考核分6601分,获得表扬十一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昌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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