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茂洋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478号
罪犯王茂洋,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棣丰街道袁白杨村57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以(2016)鲁02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114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该犯未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鲁刑核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茂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于2018年7月11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个人犯罪对国家及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和影响。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中写道:“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腐化堕落而致使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家庭及自身均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与伤害”。
该犯入监后能够服从管理,但在2021年3月因违规锻炼身体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整体改造表现较好,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学习劳动技术,注意劳动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未发生质量事故。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获考核分7442.1分,获得表扬十二次。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法院支持部分为人民币34458.5元,其亲属在一审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30万元,法院划拨扣押该犯人民币144元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附带民事赔偿300114元已履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茂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