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巩超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480号
罪犯巩超,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普集镇沙河村313号,因故意伤害罪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以(2016)鲁02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57955.12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该犯未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鲁刑终546号之一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巩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被害人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以(2016)鲁0281民初10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巩超赔偿原告共计346466元;民事案件宣告后,该犯未上诉,同案上诉,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鲁02民终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2月22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1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起,现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主动汇报自身思想改造情况,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积极赔付被害人及其亲属。
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入监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听从安排,严格落实安全文明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获考核分8995.2分,获得表扬十四次,该犯附带民事赔偿及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共计404421.12元,根据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1执恢14号结案通知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代收案件过付款发票、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及视频、代理律师的证明材料等,已由家属代为全部履行完毕,实际履行金额为人民币445000元,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巩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