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汉陵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479号
罪犯张汉陵,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北葛化龙堌堆33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以(2018)鲁10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于2019年6月11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承认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主动汇报思想,表现积极主动。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不怕辛苦,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获考核分5491.2分,获得表扬九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2023年8月2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0执恢33号结案通知书证实,(2018)鲁10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张汉陵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汉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