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车纯海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13号
罪犯车纯海,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垦利县永安镇永安村。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车纯海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东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车纯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撤销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车纯海所宣告的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车纯海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鲁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于2013年1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入监以来,通过警官的教育和深刻的自我反省,我对我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非法制造发票不仅让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还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毒品不仅会危害受害人的身体健康,还会造成家庭分裂,对社会的影响更是无法预估。现在我已经真心悔悟,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8次违纪,共计扣罚13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8127.8分,获得表扬十三次。根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未发现该犯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车纯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附:罪犯车纯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