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新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8号
罪犯杜新涛,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双庙乡仁家村黄花组。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以(2018)鲁07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杜新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鲁刑终字2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于2019年10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能够服从法院判决,通过监狱警官的教育我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之罪的巨大危害性,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使被害人失去了生命,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无法弥补的伤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的生活,我对给他们带来的伤害发自内心的忏悔和自责。”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5次违纪,共计扣罚7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114.5分,获得表扬八次。根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7执3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8)鲁07刑初21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新涛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附:罪犯杜新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