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金龙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号
罪犯张金龙,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鲁0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制减刑。一审判决宣告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鲁刑终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张金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于2017年6月1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1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我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对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以及对被害人和家人带来的伤害,对此我深感自责,我服从法院判决,我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69分。经监区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服从管理,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36分,经监区民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1943.4分,获得表扬奖励十八次,物质奖励一次。在判决书第16页判决第四项中证实赔偿款已缴纳完毕。2025年2月5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回函证实张金龙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龙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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