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乔继强减刑一案
鲁济微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4002号
罪犯乔继强,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6)鲁1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乔继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1781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鲁刑终第3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2月25日入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1月22日调入山东省济微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5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积极配合监狱民警的管教,主动靠拢政府,深刻反思个人犯罪的根源,感恩党和政府的挽救和帮扶,把正了我改造的方向”。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出现3次违纪,扣罚4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8226分,获得表扬十三次。根据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1781元已办理民事赔偿判项提存。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暴力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该犯报请减刑期间三次违纪扣罚,已从严一批。该犯有一次前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乔继强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乔继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