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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22年前的事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06日

1999年8月23日,被告彭某驾驶工程车辆与放学回家的原告侯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造成一处九级伤残。经事故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22年来,原告一直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诉至寿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但双方同意通过诉讼解决,寿光法院依法受理。承办法官王伟霞反复研究案情,并经讨论,认为:原告于2005年实施最后一次治疗,于2021年1月诉讼,适用现行标准赔偿显失公平,故应根据原告最后一次治疗时间确定赔偿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万余元。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平等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综合本案发生时的实际情况以及二十年后原、被告的实际生活情况,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判决后,双方对结果表示满意,被告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也及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查封。

一场22年前的事故,当年的花季少女已为人母,当时正值壮年的被告亦年近花甲,一纸公正判决,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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