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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79只野生鸟类被寿光法院判处罚金并公开道歉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30日

近日,寿光法院庭审并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利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捕野生鸟类79只,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价值141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寿光市属于禁猎区、猎捕野生鸟类违法的情况下,自2020年10月中旬至11月4日,在自家桃园内利用捕鸟笼、粘网、六只诱鸟、鸟声播放器等工具猎捕黄雀、红胁蓝尾鸲、地鸫等野生鸟类79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野生鸟类全部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已致死亡的37只地鸫、10只红胁蓝尾鸲生态资源损害价值为每只3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因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价值141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国家保护野生三有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生态资源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最终,寿光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4100元,上缴国库;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近年,由于生态环境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人为破坏,我国野生动物数量日益减少,许多种类已濒临灭绝。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他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是当前的迫切任务。由于公民法律知识匮乏和金钱诱惑,部分人为贪图一时的小便宜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关爱和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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