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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 | 为了“碎银”几万 要吃两年牢饭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8日

  近日,寿光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08月至20215月,被告人童某在明知上家“steven”是在为境外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团伙洗钱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分别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处收购银行卡52套、17套,并持有他人银行卡1套,童某使用这70套银行卡提供非法结算帮助,产生流水金额134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0208月底至20215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童某收购银行卡准备用于网络犯罪转移资金,仍从中老年人处收购银行卡并提供自己银行卡共计74套贩卖给王某某和童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该74套银行卡在张某某售出后产生流水金额10500余万元。

  20208月至2021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童某收购银行卡是要用于网络犯罪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处收购银行卡22套、自己直接收购银行卡16套,王某某将其中的17套银行卡贩卖给童某,剩余21套银行卡被其自己用来提供非法结算帮助,该38套银行卡在王某某收购后产生流水金额7500余万元,王某某获利1.4万余元。

  法院判决

  2021917日,寿光检察院向寿光法院提起公诉,寿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骗子花样多,不予理睬准没错。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切勿因蝇头小利便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以免因小失大,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引火烧身、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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