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高朋:
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金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以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