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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