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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青蓝·法官沙龙”是寿光法院青年干警队伍建设特色品牌。沙龙以青年干警为主体,取“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意,并合本院“七色天平”党建品牌“青”“蓝”两色寓意,旨在搭建观点碰撞、思维交锋的舞台,活跃学习、调查、研究和学术氛围,为青年干警成长进步提供发展平台。
本期法官沙龙研讨主题为“规范庭前会议,推动庭审优化”。青年法官、法官助理们针对前期发布实施的《寿光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前会议实施细则》,围绕“如何开好庭前会议”开展研讨发言。
沙龙由调查研究组组长赵晓冰主持,审委会专职委员、山东省审判业务专家卢东晓,民二庭副庭长、潍坊市审判业务专家马效红,现场点评。
下面,让小编与您共赏青年干警们的精彩发言: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张闻轩:一般说来,有调解意向、分歧不大的,可以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一并调解;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或当事人缺乏基础法律知识、但又容易认“死理儿”的案件,应当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李志辉: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召开庭前会议,对于争议较大、证据繁多的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
张培浩:可以通过列举案由的方式,确定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
徐妍婧: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需要具体分析,可对案件进行筛选,对于事实争议较大、证据较多的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付颢瑜:交通事故类案件具有争议较小、案情简单,但是证据材料较多的特点,非常适合通过庭前会议进行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高后续庭审效率。
丁丽爽:就刑事案件来说,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二、庭前会议的内容
冷昌奇:民诉法解释第225条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六项内容,庭前会议应重点做好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庭前调解三项工作。证据交换应明确交换的范围、内容和效力,归纳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点、证据争点、法律争点和程序争点,庭前会议中的调解应设置期限,防止因过度调解造成诉讼拖延。
王美艳:庭前会议可看作是诉辩审三方内部召开的分析协商会,应坚守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会议成果要以协议形式加以固定留痕,防止轻率与反悔;争议焦点整理是庭前会议的核心任务,应要求诉辩双方充分开示每个争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并协议“冻结”。
张小强:一是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二是进行证据交换,对专业问题或当事人收集证据确实困难的,引导当事人提出鉴定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申请;三是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四是效率优先原则下开展调解。
付颢瑜:交通事故类案件召开庭前会议,要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对未到庭人员核对送达情况;要核对当事人身份、诉讼代理权限等;要重点审查医疗费支出;要对鉴定意见书或价格评估书确定的损失进行质证;要对其他赔偿数额进行质证。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流程
张培浩:庭前会议前要及时查阅法律条文,寻找相关案例,做到心中有数;庭前会议上,要做好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询问是否申请调查取证等程序性工作,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制作庭前会议笔录。
李志辉:庭前会议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召开,可以通过模块化审理系统完成证据交换,形成证据交换报告,还可以通过微信群组织举证质证。
魏昭青:庭前会议可以由法官助理受法官委托单独主持,一是要熟悉案情,整理诉求;二是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律师的代理手续和代理权限;三是组织进行证据交换,了解当事人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否有反诉、第三人之诉等情况;四是视具体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梁晓雯:首先是确定参会人员,一般由法官委托法官助理主持,通过电话或者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携带证据到场;其次是确定会议时间,最好与开庭时间安排在同一天;再次是将庭前会议的全部内容以笔录形式记录在案,并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杨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召开庭前会议,对争议不大、有代理人的案件,可通过线上召开庭前会议,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做好证据交换,能调解的及时调解。
丁丽爽:经法官授权可由法官助理单独主持庭前会议,听取双方意见、组织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引导补充证据。制作庭前会议笔录时,要全面记录庭前会议的开展及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过程,重点记录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
四、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
王美艳:为更好地与庭审衔接,可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发展描述、争议焦点、需特别说明的问题(包括法律条文、类案裁判结果和学术文献观点综述)等。
张闻轩:及时向法官汇报庭前会议情况,将庭前会议笔录上传至电子卷宗,协助法官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无调解意向,确有争议点、难以调解的案件及时安排庭审,提高效率;有调解意向或者需要补充提供证据的,可安排二次庭前会议开展调解或质证。
徐妍婧:庭前会议着眼服务于庭审,应着重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庭前会议的笔录内容要完整,建议分类型规范庭前会议笔录,防止出现遗漏;二是因庭前会议涉及对当事人信息、诉辩、证据及质证意见等内容固定,须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后续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五、其他见解
赵晓冰:速裁等简单案件可以不必召开庭前会议,建议通过优化团队内部法官、法官助理的工作分工解决,否则可能增加当事人诉累;庭前会议与庭审的时间安排,可由审判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王丽媛:庭前会议可使程序性问题提前解决,节省办案周期,提高庭审质效,还可以让法官助理得到更多的锻炼,快速成长。但也存在问题:一是法官助理对于争议焦点、证据的审查及调解水平等需要长期实践的积累作为基础,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庭前会议效果;二是庭前会议笔录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三是庭前会议实施细则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徐妍婧:庭前会议一般在审判庭进行,同一天先庭前会议、后开庭审理的组织方式效率最高,但可能面临审判场所不足的现实问题。
张小强:庭前会议应侧重收集整理证据,不能作证据效力认定。
六、导师灼见
马效红:
开好庭前会议,既要发挥好庭前会议的功能,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确定庭审重点,又要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视庭前会议的功能。委托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可以将法官从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焦点问题,有利于提高审判质效。也有利于法官助理提高办案能力,为将来成长为员额法官打下坚实基础。
二、不断积累经验,促进庭前会议标准化。我院《民商事案件庭前会议实施细则》已经下发实施,大家在工作中要注意学习、贯彻,也可以根据审判团队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制定更符合团队实际的《庭前会议实施细则》的个性化版本。
三、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要有效衔接、流程优化。庭审中,法官应充分使用庭前会议成果,将庭前会议固定的无争议事实及证据进行宣读,并由当事人予以确认,与庭前会议有效衔接。要重点针对争议焦点开展调查,可采用查证、辩论相结合的方式审理。
另外,不宜过分扩大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一个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卢东晓:
一、案件审理必须公开透明,庭前会议是重要保证。庭前会议是确保司法活动、审理判断公开透明的重要形式,在“一审查明事实”的价值引领下,司法活动从一般性公开走向了深层次的证据公开、实质公开,以证据突袭获利的做法已经成为过去,审判活动必须彻底摒弃神秘主义。
二、庭审过程必须有序高效,庭前会议是重要手段。庭前会议可以解决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还可以梳理争议焦点、固定争议与无争议的证据,开示或获取相关证据,这样就极大地便利庭审,提高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针对性。同时,经过庭前会议,法官助理、法官可以初步知晓诉辩双方的证据情况及诉讼策略,形成初步案件印象,并为后续寻找法律依据,调整调解策略等提供了宝贵参考。
三、法治实施也是普法教育,庭前会议作用不容忽视。审判是国家法律实施具体实践,相较于庄严的公开庭审活动,庭前会议可以采取更多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便于与当事人对话沟通。一般说来,诉讼活动具有刚性、不可逆性,有关当事人个人利益衡量或法益平衡话题属于禁忌话题,即便是在庭审调解中也不宜直接向当事人讲述、劝导。可以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机会,摸清当事人的诉讼脉搏,掐住各方利益平衡点,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利益依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