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回收站 > 细览页

诉讼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7日

诉讼指南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诉讼风险意识,促进案件公正、及时审理,将诉讼过程中相关规定编制成《诉讼指南》,以便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起诉的相关规定

(一)起诉应提供的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并注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该院管辖的证据。

     3、证明与被告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如合同文本、结婚证等。

     4、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如与本案有关的票据、图表、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等。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认真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由立案庭送达组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合议庭组织人员、书记员等。排期后,一审案件由立案庭当即或由本院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二审案件由本院或委托原审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收费单据,向银行设在法院内的收费处交款。

(三)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诉讼时效即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没有声明的;3、延期给付或者拒绝给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证时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运用民事证据做出了原则规定。当事人举证有时间限制,逾期举证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详见举证通知书具体确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鉴定.提交证据材料、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申请延期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管辖权异议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认为该法院对该案没有管理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权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理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管辖问题的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对被告出的管理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当事人就一审法院的管理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的,撤销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一)刑事案件

1、公诉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二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二)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三)行政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再审案件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后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一审的审理期限执行。

(五)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月。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期间、检察院发现需补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

民事、行政案件中公告、鉴定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专缓执行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

上诉期限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刑事案件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刑事案件为5日。

  上诉期从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次日起计算.提起上诉,一并提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用。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东街269号 电话:5221166 邮编:26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