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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3日
威胁、骚扰、谩骂、公开隐私……不少情侣在恋爱时如胶似漆,分手后却不甘形同陌路,偏要反目成仇,甚至闹上法庭……
基本案情
大超(化名)与小琳(化名)通过网络相识,两人于2021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2年6月分手。情侣分手后原应各自拥抱新生活,相忘于江湖,却不成想大超自2022年9月开始,通过四个抖音账户频繁发布带有小琳抖音平台照片的图像,并标注侮辱性言论,且在图片上发布了小琳的姓名、电话,评论区发布了小琳的住址。自2022年10月开始,大超又利用多个手机号码频繁给小琳打电话,并向小琳及家人手机发送大量威胁、谩骂、诋毁小琳名誉的信息,还到小琳工作场所、住所进行谩骂、骚扰、诋毁。后小琳报警,大超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为维护合法权益,小琳将大超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在抖音上发布的损害小琳名誉、肖像、隐私的言论、视频、图片,并不得再发布;在媒体和抖音中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调查维权费。
法院审理
我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非法方式加以侵害,否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除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外,还应当赔偿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遂依法判决:一、大超立即停止侵犯小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删除已发布的言论、视频、图片等,并不得再发布任何有损小琳的言论、视频、图片等;二、大超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在其注册的抖音号发布声明向小琳赔礼道歉,置顶发布时间不少于10日;三、大超赔偿小琳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共计24160.32元;四、大超支付小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大超不服,向潍坊中院提起上诉。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为泄私愤,发布不当言论,既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又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原则,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两个人因为相互吸引而确立恋爱关系,若因为不合适而分手,应秉持“恋爱自愿,分手自由”原则。《民法典》对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