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寿光市人民法院,祝您工作顺利!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1日
当今社会,经济更加多元化,劳动关系形态也愈发多样,大学生作为劳资关系的特殊群体,在相关的劳动纠纷中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下面,我们将通过一起大学生兼职欠薪案例,深入剖析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问题和司法路径。
(图片为豆包AI生成)
基本案情
林浩(化名),21岁,是一名大四在校学生。临近毕业的他,处于就业选择期,2024年3月,林浩应聘入职星光餐厅(化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
但餐厅因效益欠佳,未能按时支付林浩工资。2024年10月,餐厅暂停营业,林浩两个月的工资眼看就要打水漂。
正在林浩一筹莫展之际,他偶然发现星光餐厅与月辉公司(化名)由同一老板经营,且月辉公司曾向其支付工资,林浩便将月辉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月辉公司支付所欠工资。仲裁委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终结仲裁程序。林浩不服,向寿光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月辉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两条抗辩意见:一是林浩入职时,仍为在校大学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只是实习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二是月辉公司与星光餐厅相互独立、毫无关联,林浩起诉月辉公司主体不适格。
法院调解
在校大学生因参加社会劳动而引发诉讼,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承办法官特意安排了庭外和解程序。
针对月辉公司提出的两条抗辩意见,法官从两方面予以法律释明:
关于“林浩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林浩已满21周岁,达到了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且林浩求职时已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处于学校许可的就业选择期,显然不属于勤工俭学或实习范畴。
关于“星光餐厅与月辉公司关系”的问题,经调查,星光餐厅未进行工商注册,其对外公示的资质,使用的是月辉公司的营业执照,且二者由同一自然人负责、在同一住所地经营的情况,可以确定月辉公司需对星光餐厅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月辉公司同意支付林浩两个月工资。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劳动者身份认定”和“借用经营资质的责任承担”。
不少人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存疑,实际上,法律法规并未将其排除在劳动者范畴外。判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注意其是否年满16周岁、是否具备就业自由度,从而确认其有无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比如在校勤工俭学或学校安排实习,因就业自由度低,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毕业季求职,则可认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违规将面临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本案中,星光餐厅在公开平台展示的经营主体和资质均为月辉公司,即便仅存在营业执照出借行为,月辉公司也需对餐厅经营行为负责,包括支付员工工资。
(承办法官:房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