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寿光市人民法院,祝您工作顺利!

当前位置:首页 > 详情页

寿法案例 · “单行线”直通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8日

 

1

  “倒霉孩子”张芳芳,兴高采烈搭乘顺风车去市里逛街,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顺风车司机、肇事司机互相推卸责任,张芳芳一气之下将顺风车司机、肇事司机和约车平台告上法庭。约车平台表示: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也很无辜……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2日,张芳芳(化名)通过“行无忧”网约车平台(化名)预约顺风车,司机李东东(化名)接单后载其出行。途中,王小小(化名)驾驶无牌电动车与李东东车辆相撞,致张芳芳受伤。交警认定王小小、李东东负同等责任,张芳芳无责。

  因三方协商赔偿未果,张芳芳起诉王小小(另案处理)、李东东及“行无忧”平台要求赔偿。

  行无忧技术公司辩称,其在本案中属于居间人,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行无忧技术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为信息中介服务平台,负责发布约车信息,但不主动为车主派单,车主可自行选择接单任务,平台仅在完成约车服务后收取一定服务费。

  本案中,张芳芳通过行无忧网约车平台发布了用车信息,李东东接单后,双方达成顺风合乘行为,这种行为是双方自愿实施的民事行为,李东东为实际承运人。本案订单价格为49.9元,李东东收入44.2元,行无忧网约车平台仅收取5.2元的信息服务费。

  行无忧技术公司仅收取用车信息服务费的经营模式,有别于其他约车平台派车抽佣模式,行无忧技术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实际承运人;同时,行无忧技术公司与李东东之间并无管理或组织运营关系,也无挂靠或者雇佣关系,行无忧技术公司并未给李东东主动派单,故其亦不是共同承运人。法院确认,合乘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合乘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本案中行无忧技术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李东东按照事故认定书责任比例赔偿张芳芳损失。

  

2

(承办法官:刘海泉)

  
   法官说法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具体运营模式。

  1.雇佣模式。司机为网约车平台雇员。该模式往往为专车模式,网约车平台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若司机为独立承包者,约车平台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出租车模式。在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虽提供信息服务,但出租车公司系实际承运人,其对出租车辆、出租车司机及运营模式统一规划管理,故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3.顺风车模式。此情形下,网约车平台虽提供信息服务,但不直接管理运输过程,网约车司机系实际承运人,故应由网约车司机承担承运人责任。

   4.共担模式。此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共同作为承运人,若发生侵权纠纷,双方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出自己应承担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行无忧技术公司和李东东之间属顺风车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即乘客发布需求、车主自行接单,平台收取一定中介服务费用。需要特别提示的是,顺风车模式的网约车平台,也要注意审核司机资质、运营车辆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标准等,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尽到合理监管等义务,否则可能会因疏忽或管理不当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供稿人:付颢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