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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法案例|误将货款转至被执行人账户,还能要回吗?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2025年1月9日下午5点,阿华肉食厂财务室(文中出现的名称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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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13日,阿华肉食厂以财务打错货款为由,向寿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吉祥公司102000元执行款项的强制执行,并提供往吉祥公司银行账户转款102000元(以下简称该款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阿华肉食厂主张,吉祥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该款项实际并未被吉祥公司占有、控制或支配,与其他款项相区别,阿华肉食厂对该款项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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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阿华肉食厂对该款项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本案中,吉祥公司账户是被执行人吉祥公司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账户名称为吉祥公司,该账户内的款项所有权人为吉祥公司。吉祥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阿华肉食厂误将打给天天公司的货款,打至吉祥公司账户,该款项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阿华肉食厂与吉祥公司的纠纷可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阿华肉食厂对该款项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裁判要旨

  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属性是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且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转移。错误汇款系货币的合法转入,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应由账户所有人享有。案外人错误汇款至他人账户,其对收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此权利属于债权范畴,并无优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能阻却执行。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即账户是否特定化。在认定金钱流转过程中的权属时,首先要区分是否是特定账户。其次,在非特定账户中,账户内资金的权属判定适用一般原则,对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以及金钱流转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加区分,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另,错误汇款人可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